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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类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环境验收检测时执行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的国家标准GB 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此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控制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北京地区在2004年11月以后开工的项目依据DBJ01-91-20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

 验收时抽检房间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使用面积小于50 平方米的房间设1个点;50 平方米~100 平方米设2个点;100 平方米~500 平方米设3个点;500 平方米~1000 平方米设4个点;1000 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0 m2增设1个检测点,不足1000 平方米按1000 平方米计算。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根据对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两类:(1)Ⅰ类民用建筑: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2)Ⅱ类民用建筑:办公室、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餐厅、理发店等。检测项目名称及限值见下表:

 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污染物标准限值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污染物标准限值
Ⅰ 类 Ⅱ 类
1 室内环境 甲醛 ≤0.08mg/m3 ≤0.12mg/m3
2 ≤0.2mg/m3 ≤0.05mg/m3
3 ≤0.09mg/m3 ≤0.09mg/m3
4 总挥发性有机物 ≤0.5mg/m3 ≤0.6mg/m3
5 ≤200Bq/m3 ≤400Bq/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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